关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
(2023年10月26日中国妇女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中国妇女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第十二届执行委员会提出的《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修正案)》,决定这一修正案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大会认为,中国共产党是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对妇女工作的领导全面加强,对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依法保障妇女权益作出一系列重要战略安排,为做好新时代妇联工作提供了坚强政治保证。大会同意,在妇联章程中充实或增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胸怀“国之大者”等内容,确保妇联组织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作为最高政治原则,自觉贯彻落实到妇联工作全过程各方面。
大会认为,“两个确立”是新时代最大政治成果、最重要历史经验、最客观实践结论,是战胜一切艰难险阻、应对一切不确定性的最大确定性、最大底气、最大保证,反映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心愿,是时代呼唤、历史选择、民心所向,对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对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进程具有决定性意义。大会同意,将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写入妇联章程,要求妇联组织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大会认为,党的二十大提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确定了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中心任务。必须紧紧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发展妇女事业、开展妇女工作、履行妇联职能,凝聚广大妇女奋进新征程的磅礴力量。大会同意,妇联章程据此作出相应修改,强调要团结引导广大妇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做伟大事业的建设者、文明风尚的倡导者、敢于追梦的奋斗者。
大会认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儿童和妇联工作的重要论述,必须把引领、服务、联系的职能定位贯穿于妇联组织各项工作任务中。大会同意,将团结动员妇女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作贡献,代表妇女参与民主协商,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准确、坚定不移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等内容写入妇联章程,以利于妇联组织更好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大会认为,新形势新任务对深化妇联改革和建设、有效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提出了新要求。大会同意,妇联章程在完善组织制度、强化同级党组织的领导,规范基层组织建设、扩大对各类妇女群体覆盖,明确执委履职要求、增强干部能力本领等方面的修改。这有利于妇联组织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进一步提升吸引力、凝聚力和影响力。
大会要求,各级妇联组织、团体会员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儿童和妇联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妇联章程,动员引领全国各族各界妇女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