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和保障我校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消除性别歧视,激发女教职工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全体女教职工。
第三条 学校坚持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遵循尊重女性、关爱女性、发挥女性作用的原则,将女教职工权益保护纳入学校管理和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致力于为女教职工创造公平、公正、安全、和谐的工作环境。
第四条 学校工会及其女工委员会是维护女教职工合法权益的主要机构,负责代表女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并具体组织实施本制度。
第二章 基础权益保障
第五条 劳动权益保障
(一)学校在招聘、录用、岗位安排、职务晋升、职称评定、薪酬福利、业务培训、休息休假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得歧视女教职工。
(二)依法保障女教职工享有与男教职工平等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
第六条 “四期”特殊保护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女教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和生理期(简称“四期”)的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一)孕期保护: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对不能适应原岗位的怀孕女教职工,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暂时调整到其他适宜岗位。按规定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二)产期保护:保障女教职工享受法定的产假及相关待遇。
(三)哺乳期保护:在每日工作时间内为哺乳期女教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安排其从事禁忌劳动。
(四)生理期保护:对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教职工,经医疗单位证明,可给予1至2天的休假。
第七条 设施保障:建设“妈妈小屋”
学校设立并维护“妈妈小屋”,为处于孕期、哺乳期等有特殊需求的女教职工提供一个私密、卫生、舒适的休息和哺乳场所。工会负责制定《“妈妈小屋”使用管理规定》,并确保其设施完备、环境温馨、管理规范。
第三章 法律援助与维权支持
第八条 普法宣传教育
学校工会联合相关部门,定期(如每年)举办“女职工维权法律宣传周”等活动,通过专题讲座、咨询会、知识竞赛、新媒体推送等形式,宣传普及与女教职工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升其法律素养和依法维权能力。
第九条 维权咨询与援助
设立女教职工维权热线或咨询窗口,为女教职工在劳动权益、婚姻家庭、财产分割、人身安全等方面遇到的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和必要的法律援助支持。支持女教职工运用法律武器反对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和性别歧视。
第十条 争议处理机制
当女教职工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部门、学校工会或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受理部门应积极调查、协调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必要时,工会应代表女教职工与学校协商或帮助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四章 支持生育政策与促进工作家庭平衡
第十一条 倡导优生优育
学校积极宣传国家人口生育政策,倡导适龄女教职工在科学规划职业生涯的同时,响应政策,实现优生优育。工会协同相关部门,提供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方面的知识普及和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 构建生育友好环境
学校致力于构建对女教职工生育友好的工作环境,通过落实“四期”保护、提供“妈妈小屋”等具体措施,切实减轻女教职工生育后顾之忧。在岗位安排、考核评价等方面,对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教职工给予人性化关怀。
第十三条 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
学校通过举办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系列讲座、经验分享会等活动,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倡导男女平等、共同承担育儿责任和家庭事务的家庭模式,帮助女教职工更好地平衡工作与家庭关系,提升家庭幸福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学校工会定期组织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听取女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女教职工权益保护工作。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经学校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后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